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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管理
安全生产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,保障我队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,促进我队经济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省、局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,结合我队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条 认真贯彻执行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安全工作方针,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,促进生产经营正常开展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条 队所有从事地质勘查、矿产开发、工勘施工、多种经营、生产生活服务等单位部门,无论性质如何,都必须执行本规定。对外联办企业参照本法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条 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,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(简称安委会),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:

        1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和省局有关规定,审批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队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、措施、并督促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2、组织开展全队安全生产活动,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。督促、检查队属各生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,认真履行职责,抓好劳动保护,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。

        3、严格考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,决定奖惩;负责组织表彰安全生产先进。

        4、审查批复重大事故报告,决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条 实行内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。在生产过程中,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构实现各个程序上的控制、检查,并依据省、局有关劳动安全条例,严格管理,严格检查,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,实行安全生产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条 各级党、政、工、团在开展各项生产活动中,都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,贯彻民主管理、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方法,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,开展和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各级主要领导要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、责任感和自觉性,既要抓经济效益,又要抓安全生产,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真正得到落实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条 实行“第一首长负责制”。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,与队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,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;要认真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组织和岗位安全责任制,使之适应于安全生产,认真落实、执行合同或责任书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,以局、队《安全生产责任制》为准则,尽职、尽责、尽力实现安全生产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条 各级领导、职能部门在计划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评比工作时,同时要计划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评比安全工作。在汇报生产工作时,必须汇报安全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新上项目应有安全性论证,新设备、新工艺、新机具应有危险预测和安全分析;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实行“三同时”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八条 探矿工程、工勘工程施工,必须遵照设计进行施工验收,禁止边施工、边设计、摸着石头过河的习惯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九条 提高安全管理能力,充实安技人员。各基层单位或项目必须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。要选择责任心强,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,能吃苦、热爱安全工作的同志从事安全工作,并报劳人部门审批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条 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班、周、月安全检查制度。坑口、机台要认真执行《检查表》制度,各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安全月报制度,队安全管理机构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,每年不少于四次,任何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安全检查,对查出的事故隐患,必须认真整改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继续完善安全考评办法。严肃执行安全否决权,对肇事责任人必须按照省、局、队劳动安全条例或办法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二条 加强安全培训,严格用工管理。特殊作业岗位上岗前必须先由用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劳人部门申请,由安全管理部门强制培训发证,无证人员不得在作业岗上操作,一经发现除追究操作人责任外,还要追究用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新工人上岗前,应由劳人部门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,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。做到每个上岗职工对本单位、本班组、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会讲、会背、会操作,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掌握处理故障和防止人身伤害的技能。

        特种作业岗位(车辆驾驶、炮工、电工、电气焊、吊车、锅炉司炉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员岗等),严禁使用临时工、民工顶岗。违者追究用工单位领导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三条 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检查、维修保养制度,按期检修,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。凡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机械设备,不允许投入使用。杜绝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。具体按队有关设备管理办法中安全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机台、坑口、车间、化验室、各生产厂(场)必须严格贯彻执行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》,严格控制尘毒危害,加强尘毒的预防和管理,决不允许转嫁尘毒危害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五条 认真贯彻执行《全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》,强化对全程运输安全的全面管理。严格执行车辆检修保养制度,确保车辆安全部件的可靠性。执行安全行车月报制度,开展安全活动月,做好行车前的三检查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六条 驾驶人员必须检查执行“一安、二严、三勤、四慢、五掌握、六注意、七不走”的安全行车规律,在基层单位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服从该单位的领导,车辆在哪个基层单位,哪个单位对安全负管理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七条 凡使用高压容器的单位,必须认真学习贯彻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》,特别是第五章、第六章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八条 在坑探爆破施工中,严格执行国标(GB6722-86)中有关爆破安全规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九条 认真加强班组生产现场双文明建设,推动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。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反映上来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解决,决不能认为没有造成后果而马虎从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条 严格伤亡事故报告规程,按伤亡事故统计程序及时上报,不允许拖延或隐瞒不报。对未遂事故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严肃查处,决不能认为没有造成后果而马虎从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劳动保护用品要根据劳动卫生条件需要发放,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,按时下发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加强剧毒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,在购买、运输、使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未经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自作主张随意购买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搞好季节性安全管理,如防洪、防冻、防滑坡、防雷电等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由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劳人部门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与之相抵者,以此为准。